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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歌案为什么不涉刑事?2037年还能起诉陈世峰吗?
1月10月,江歌母亲胜诉。被告刘暖曦(原名:刘鑫)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,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。
法律还原了事件的真相,为江母带来一丝慰藉。
1月11日,江母及其代理律师黄乐平在北京召开座谈会。围绕江母的言论以及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,中新社国是直通车特邀业内人士进行解析。
1月10日,江秋莲拿到判决书后离开法院。刘延珉 摄
受访者:
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律师钱列阳
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、律师陶海洋
北京金诚同达(深圳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律师黄云
问题一:这起案件为什么是民事诉讼,不涉刑事?
钱列阳表示,中国刑法典中一共有480多个罪名,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,并且贯彻“罪刑法定”原则。对于一些不道德、不道义的行为,如若没有相应的罪名来对应的话,是不能走刑事程序,不能泛泛定罪的。
黄云则认为,根据有限的资料,我们了解到刘鑫的行为主要体现在,案发时未给被害人江歌开门,导致江歌被陈世峰残忍杀害。上述事实涉罪的可能主要在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,即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。而“不作为”犯罪有三点:一是有作为义务;二是有作为可能;三是没作为。“作为义务”的来源有三种:法定义务、约定义务、先行行为导致的义务。
刘鑫对江歌理论上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救助义务,那么是否有先行行为的义务?
黄云表示,刘鑫的先行行为,若只是如媒体报道的住到江歌家,邀请江歌同行回家,并不能引发救助江歌的义务。且刘鑫出于惊恐或深感危险而未能出手救助,实际上也不符合刑法学意义上的期待可能性。且有证据证明,刘鑫在屋内共两次拨打电话报警。可见,其对江歌受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并非是放任。因此,即使刘鑫确实是没有作为,但由此认定刘鑫属于不作为犯罪大体行不通。
陶海洋说,刘鑫与陈世峰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,不属于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。共同犯罪要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,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,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。在本案中,刘鑫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,客观上没有与陈世峰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,因而不成立刑法上的共同犯罪。
最后,刘鑫的行为也不成立犯罪预备。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,制造条件的行为。刘鑫的行为属于为了躲避陈世峰伤害的行为,并非为了陈世峰实施杀人行为而将房门关闭,是为了自保,因此不成立刑法上的犯罪预备。
问题二:案件宣判后刘鑫仍未联系江母。如果刘鑫拒不执行赔偿义务怎么办?
陶海洋表示,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,提交申请执行书,由执行员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,采取强制执行措施,由法院对刘鑫的个人财产进行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,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、债券、股票、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,可以扣留、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,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拍卖、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。
法律依据为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: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、裁定,当事人必须履行。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,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。
钱列阳指出,如果是被执行人,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,而拒不执行的,属于妨碍司法行为,会涉嫌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、裁定罪”。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,如果出现这种情况,司法机关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。
问题三:如何看待69.9万元的赔偿金?
“一审判决支持的损害赔偿金额没有超出我们的判断。”黄云直言,司法实践中,关于赔偿责任的判断要综合考量事发经过、行为人过错程度、因果关系、社会影响等因素,本案中刘鑫毕竟不是造成江歌死亡的直接责任人,法院根据刘鑫的过错程度和原告江母的证据情况,做出上述判决是合理的。
陶海洋指出,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达到200000元,结合以往的司法判例,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多数在5000到5万元左右,本案精神抚慰金属于较高金额。
“这属于民事法庭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。应该尊重法庭的判决,这既是对法庭的尊重,更是对法律的尊重。”钱列阳说。
问题四:江母表示,等2037年陈世峰服刑结束回国后,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届时,她还有权继续追究吗?
黄云认为,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7条关于属人管辖权之规定,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,适用本法,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,可以不予追究。”因此,我国的司法机关对该案是有管辖权的。
并且,黄云表示,在我国,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陈世峰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。而《刑法》第10条规定“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,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,虽然经过外国审判,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,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,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。”
因此,黄云认为,即使陈世峰已经在日本被追究刑事责任,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仍然会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据我国《刑法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而钱列阳指出,具体要根据江母具体要追究陈世峰什么刑事责任,以及届时刑法法条是否有合适的罪名来再次对他进行追责来判断。我国刑法修正案一直在不断完善中,已经出了十几个刑法修正案了,所以预计到那个时候还会有一系列刑法修正案,对现有的480多个罪名进行调整。因此应当根据那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。
问题五:陈世峰是否可以被引渡回国受审?
陶海洋表示,我国和日本还没有签订犯罪引渡条约。犯罪行为发生在日本,由日本法院进行审判,因为司法权关系到国家主权。虽然中日之间没有缔结引渡条约,但也可以依据互惠原则开展引渡合作,中国还是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的。另外,如果陈世峰没有取得日本的永久居留权,日本方面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他驱逐出境,遣返回中国。
问题六:关于其他侵害江歌名誉的网民应如何处理?
陶海洋指出,江母如果想追究其他侵害江歌名誉的网民的民事责任也是可行的,因为死者享有名誉,侮辱罪、诽谤罪侵犯的客体包括死者的名誉,被害人死亡的,其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自诉。名誉作为人格权的内容,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。
尽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,终于死亡,但是人在死亡后其人格权仍以一定的范围继续存在,特别是死者的非财产上的人格利益,其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、隐私、遗体等人格利益具有多重价值,应当予以保护。
“自媒体时代,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发声渠道,但我想提醒广大网友的是,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我们应当尊重权利应有的法律界限,做到理性发声。”黄云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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